常見問題

水源保育與回饋基本概念

請問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不能從事哪些行為呢?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五、污染性工廠。
六、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七、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八、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九、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十、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有水庫的地方是否都為水質水量保護區?
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是為了保護自來水水源之保育與良好的水質水量,由於「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之水庫,即屬自來水水源之水庫,因此,會劃定為水質水量保護區。「非供家用或公共給水」之水庫,且該水庫下游並無自來水水源取水口時,則該水庫不會劃定為水質水量保護區;該水庫下游有自來水水源取水口時,則該水庫會劃入為水質水量保護區。
全國114處水質水量保護區,是否要設置114個專戶運用小組?
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3規定,原則每個保護區須設置1個專戶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惟目前部分保護區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為0元者,或所徵收之費用全部用來辦理水費減收(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5項)事宜者,因無經費可管理運用,故可免為成立專戶運用小組。
專戶運用小組成員中之居民代表,其資格限制與產生方式為何?
一、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3第2項規定,小組成員中之居民代表若涉及原住民地區,應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擔任,且須符合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6規定,應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
二、產生方式得由保護區內鄉(鎮、市、區)公所協調推蔫之,依規定至少1人,小組委員總人數7~23 人,區內超過10 鄉(鎮、市、區)者,委員人數至多增至30人。
小組成員中之社會公正人士,其資格限制與產生方式為何?
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第3 點規定,小組成員之社會公正人士,由保護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以公開徵選程序推薦或協調推薦之。
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每一屆委員之任期為兩年,請問如何計算委員任期?
有關小組委員聘任之起訖,因各保護區每處小組委員提報之時程不一,原則上以小組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函文提報經濟部之當月份起算2年止。
專戶運用小組任期2年,下一任委員應於何時提報名冊?如委員名單變動時,任期如何計算?
小組成員的聘期,以小組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函文經濟部之當月月初起算2年;委員任期到期前2個月,小組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準備提報下一任委員名單:若委員在任期間有變動,例如離職或不適任之情形,新任委員任期自小組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函文水利署日期起,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若某鄉(鎮、市、區)公所涉及2個或2個以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公所是否需推派不同之代表分別參加所成立之專戶運用小組?
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3規定,各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並由專戶運用小組管理運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公所可分別推派代表參加,亦可由同一人擔任之。
針對沒有成立專戶運用小組的水質水量保護區之鄉鎮公所,是否需執行水源保育與回饋之相關業務?
沒有成立專戶運用小組即無須執行水源保育與回饋之相關業務。
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係新增業務,涉及保護區內居民之權利,是否會向保護區內之民眾說明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
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係全國唯一有法源依據所推動之回饋事項,並於95年1月1日開始徵收,為推動該項業務,本署已自94年起針對保護區內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及各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委員,辦理業務說明會及系統實機操作教育訓練會,若民眾對於制度有相關問題,請地方政府先行說明或請其上水利署網頁查詢,再者亦可請其連絡水利署承辦業務科詢問。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沒繳時,會怎樣?
將由水利署或自來水事業先行催繳,經催繳一段時間後,繳費義務人仍未繳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時,便會移送強制執行。
繳費義務人對主管機關提出疑義複查時,是否可以暫時不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繳費義務人在複查期間仍須先繳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惟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證實為溢繳時,經濟部水利署會將溢繳部分退回繳費義務人。
公共事業欠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處理方式為何?
如繳費人拒絕繳納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者,公用事業應限期催繳,如逾期仍未繳清者,公用事業應先行代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得依營業章程規定進行違章處理,向用戶停止供水。
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疑義案件,應向何單位申覆?
繳費人於接獲經濟部寄發之繳費通知書時,如對該繳費通知書所記載之下列事項有任何疑義者,應於繳費期限內填具疑義複查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後,向經濟部提出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疑義複查之申請:
(一)是否為繳費人
(二)引水地點
(三)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率之計算方式與因子
(四)其他應記載事項(如水權登記主管機關之名稱)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疑義複查之申請,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出具委任書。
為什麼要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目前有幾個?
1.自來水事業(台灣自來水公司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對水源之保護,爰依據「自來水法」第11 條規定申請劃設了水質水量保護區。
2. 截至107 年11 月底,全臺水質水量保護區共計有114 處。
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不能從事哪些行為?
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禁止或限制下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1.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2.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3.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4.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5.污染性工廠。
6.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7.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8.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9.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10.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11.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我怎麼知道我的土地是否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1)水利署已建置「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並提供網路查詢功能,民眾得自行上網查詢。查詢網址為http://tppr.wra.gov.tw/sencad/
(2)如為申辦相關業務所需,可向縣市政府(直轄市自來水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劃設單位)或公所申請查詢,並以查詢證明單作為佐證資料。
住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自來水用戶為何要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依自來水法規定,得免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者,僅限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非營利家戶及公共給水,本處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用戶因係取用自來水,尚不符前揭條件,故仍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那些人要繳交?用戶異議提出方式?
1.依「自來水法」第12 條之2 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繳費人可分為2類:
(1)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不含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者。
(2)自來水用戶之用水來源取自水質水量保護區。
2.用戶如有異議時,請洽轄區營業分處辦理。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何時開始收費?原水源回饋費用項目是否取消?
依據新修正之自來水法及奉經濟部核示,自95年1月1日起配合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自95年3月起收費,原水源回饋費用項目同時取消。
沒用水要不要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若用戶沒用水,無計量則無用水費,即無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惟若用戶有內線漏水或有總表分攤度數等情況,致有用水費產生,則須繳交。
陽明山地區的住戶也因保護水源受限,為何沒有回饋?
依據自來水法第12之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故僅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才能獲得回饋金補償。陽明山地區居民係依「國家公園法」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而設限,非專為水源保護做限制,故無法獲得水源回饋金補償。
陽明山地區自來水水源來自何處?為何要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為確保穩定供水,已全面建構密集連通管網,陽明山地區自來水水源有大坑溪、陽明山第三、四水源、中山樓水源、菁山路水源、鹿角坑水源等,不足之水量由新店溪水源調配支援,故陽明山地區自來水用戶亦為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
用水度數為零度或為空屋戶時,是否應繳付基本費、下水道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1.基本費:凡用戶未申請中止用水,均需繳付基本費,包含用水度數為零度之用戶或空屋戶。
2.代徵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論是否為空屋戶,均依以下原則代徵各項費用):
(1)總用水度數(實際用水度數+分攤總表差額度數),當總用水度數為零度:免代收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2)總用水度數=分攤總表差額度數(即實際用水度數為零度,但有分攤總表差額度數):依分攤總表差額度數代收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法令依據

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的最新公告與相關法規要到哪裡查詢呢?
請民眾多加利用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回饋制度平台之相關法規函示公告網頁查詢,網址如下:
http://welfare.wra.gov.tw/publicize/2/Law.aspx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是依據什麼法令?什麼時候開徵?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係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規定,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

水源保護區管理方式

能否在保護區的邊界設立監視器?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依法只能使用於保護區,若設立監視器是以防止水源受到破壞為目的,且是設立在保護區範圍內,則完成相關程序即可實施。
有關水質水量保護區之邊界範圍與邊界問題,該如何解決?
依據「自來水法」第11 條規定,有關水質水量保護區申請單位為自來水事業,若查詢結果為土地位於鄰近水質水量保護區疑義,可請自來水事業以現勘或公文回復等方式協助查認。
目前保護區公告的文件上僅註明縣市及鄉鎮是否在保護區內,鄉鎮公所無法確認保護區內涵蓋哪些村里,該如何解決?
(1)水利署已建置「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並提供網路查詢功能,民眾得自行上網查詢土地是否在保護區內。查詢網址為http://tppr.wra.gov.tw/sencad/

(2)如為申辦相關業務所需,可向縣市政府(直轄市自來水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劃設單位)或公所申請查詢,並以查詢證明單作為佐證資料。

水源保育與回饋

若社區位於保護區內,該社區用水為簡易自來水,並領有水權,其給水系統並由社區開發時所建造並收費管理,則水費減半應如何辦理?
簡易自來水並非自來水法所稱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用戶,故無水費減半之問題,另保護區內簡易自來水系統之維護管理費用,符合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1至8款事宜),可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編列支應。
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為一新增業務,機關人力不足,該如何處理?
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雖為新增業務,行政院及人事行政局不同意新增編制人力或聘請約聘人員辦理,故請單位機關作人力調整,原則仍以編制內人員辦理,若人力實為不足,各單位處理方式如下:
一、小組行政機關:為辦理小組行政業務之擬增人力,可以契約方式或外包方式辦理,其所需費用得由小組行政費用之業務費項下支應,並仍應遵循各單位人事、會計相關規定。
二、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符合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第1至8款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內各項工作計畫所需之擬增人力,可以契約方式或外包方式辦理,並仍應遵循各鄉鎮公所人事、會計相關規定。
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由專戶運用小組依人口及土地面積之比例分配於保護區內各鄉鎮公所,是否可新增其他因子(例如:水庫淹沒區範圍)。
依據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5規定,各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保護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因全國各鄉鎮皆可能提出各種有利於該鄉鎮之因子,而鑑於任何因子的增加,須考量全面性、公平性、可接受性等因素,故經濟部水利署將研議相關因子,並研究納入修法之可行性。
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規定時程提報並完成整個作業流程,惟各公所所報計畫於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審查時,計畫工作項目有所變動,鄉(鎮、市、區)公所該如何執行?
依水利署98 年2 月3 日經水事字第09831000840 號函,有關計畫變更(包含異動及新增)之相關程序流程如下:
(1)已核定工作項目(包含辦理事項)變更(須符合自來水法第12 條之3第3項第1至8款),請小組行政工作機關彙整相關變更內容,依程序提報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審查核定後,再送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備查。
(2)已核定工作項目(包含辦理事項)之辦理對象、地點範圍(須位於保護區內)變更,請小組行政工作機關彙整相關變更內容,報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審查核定即可。
(3)已核定工作項目(包含辦理事項)間經費之調整,由執行計畫之地方政府依各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額度如何分配決定?
有關保護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分配方式,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5項,由專戶運用小組依保護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
全國113處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事業(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與自來水公司)該如何計算用水戶所要繳交之費用,又如何分配到每個水質水量保護區?
一、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已於95年1月1日開徵,有關自來水事業應繳交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依法隨水費附徵,計算方式是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費乘以附徵百分比來計算繳費金額。

二、 自來水事業就所收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依據該事業於相關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之水量比例,分配至相關保護區。
為何有些水質水量保護區無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部分水質水量保護區因辦理水費減收後已無經費或自來水事業已無取水行為,故無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若自來水公司有設置取水口或是取用地下水,且有取水之事實,但並無劃設保護區,是否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規定,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故於非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取水,依法無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為何不直接向自來水公司收取?
依自來水第12條之2規定,於保護區內取用水者,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目前自來水公司依法報經經濟部同意採用水費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
誰需要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依「自來水法」第12 條之2 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繳費人可分為2類:
(1)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不含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者。
(2)自來水用戶之用水來源取自水質水量保護區。
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者為何?
依據「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 條之1 規定,所謂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指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用途為供家用及公共給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符合水利法第42 條規定。
(2)取水及用水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
自來水用戶是否屬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者嗎?
自來水用戶並非為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故不屬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者。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什麼時候繳交?怎麼繳?
依「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
(1)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1次,寄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款通知書」向繳費人徵收之。
(2)自來水用戶部份:由公用事業併其用水費附徵。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費金額怎麼計算?
依「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第3 條規定,各用水標的之費率如下:
(1)家用及公共給水:每立方公尺0.5 元。
(2)農用用水:每立方公尺0.009 元。
(3)水力用水:每立方公尺0.0009 元。
(4)工業用水:每立方公尺0.5 元。
(5)其他用途:每立方公尺0.5 元。
我是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政府又不知道我用了多少水,哪依據什麼來計算我應繳多少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1.為了解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每年之用水資料,本署於每年年底將寄發「年度用水資料填報單」,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填寫後寄回本署,以憑計算應繳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費額。
2.當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沒將「年度用水資料填報單」資料回送本署時,本署將以水權狀及臨時用水執照記載之引用水量為準。
3.對於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所填報之資料,本署亦將函送給水權管理機關(經濟部與各地方政府),做為日後核發水權量時之參考依據。
聽說農業用水者不用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是不是真的?
為照顧弱勢農民,農業用水者應繳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將由經濟部與農委會補助,而不是不用繳交。而由於目前採全額補助,故造成農業用水者不用繳交之誤解。
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系統的帳號申請,是否有身份的區別?
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填報作業,主要分鄉(鎮、市、區)公所、縣(市)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3類,系統設計以客製化的方式開發,因此對於不同身份的人登入,在系統上會呈現不同的資訊,故請各單位依單位性質申請帳號,以利作業便利。
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系統能否提供保護區內戶數及居民人數填寫,以進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分配的試算?
目前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系統(http://welfare.wra.gov.tw/intostart.aspx)內提供填寫整個鄉鎮的人口數,供各業務單位參考應用。

水源保育與回饋經費管理及運用

請問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計算時所使用的面積為何與公告面積有所不同?
因計算回饋費是以保護區的數化面積為計算標準,數化面積會因為數化時的誤差而與實際公告面積有些許誤差。
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由誰負責管理?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將納入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的任務是什麼?
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第2 點規定,專戶運用小組任務如下:
(1)「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5項所定經費分配。
(2)審查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3)審查與協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事宜。
(4)審查與協調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出項目。
(5)督導與檢討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執行及成果。
(6)審查其他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事項。
從哪裡可查詢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成員?
除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公所詢問外,全國114處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成員資料,可至經濟部水利署水源保育與回饋網頁公開資訊站上查詢。
查詢網址為https://welfare.wra.gov.tw/portal/
如何得知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執行成果?
除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詢問外,經濟部水利署亦會將成果公布於水利署網頁上。
政府徵收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用到哪裡去?
(1)依據「自來水法」第12 條之2,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中以水費減收與原住民族地區簡易供水設施改善並列為優先辦理項目。
(2)依「自來水法」第12 條之4 立法精神,為妥善運用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
對於多年未使用之經費,經專戶小組同意,應由縣市、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視該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之需求統籌運用,以促進公共利益。
(3)部分水質水量保護區位於杳無人煙之地,而所屬村里之居民雖未住在保護區內,但生活也同樣受到影響,為妥善運用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應將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用於保護區所屬村里之全部行政區,並限定水資源保育及公共建設之用。
對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保育與回饋措施有哪些?
為回饋補償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導致權益受損之居民,將利用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三、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四、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五、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六、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七、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
未來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的有關保育、回饋與補償等工作項目是經濟部水利署決定的嗎?
不是由經濟部水利署來決定。是由各鄉(鎮、市、區)公所依據地方需求擬訂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後,經提報該保護區運用小組審查決定。
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居民可以參與或建議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運用方式嗎?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運用是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決定,故民眾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建議,請鄉鎮公所納入年度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
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管理運用,鄉(鎮、市、區)公所是否要成立專用帳戶使用,經費如何管控?是否有經常門或資本門的區分?
(1)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及水利署99年10月27日經水事字第09931009490 號函,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款專用,請設置專簿(目)控管收支,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2)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的運用是依據自來水法第12 條之2第3項,以及第12條之4規定之支用項目,並無明文規定經常門或資本門的項目,惟仍須遵循地方主計與會計相關規定。
小組行政費用可否編列加班費、慰問品等項目?
一、依據「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第8 點第2 項規定,專戶運用小組行政費之支出範圍以房舍建造及車輛購置以外之辦公設備費、加班費及業務費為限。
二、依經濟部96年3月22日經授水字第09620225990 號函,避免下列錯誤使用項目:
(1)以小組行政費支用出國經費等事項。
(2)編列業務人員兼職費、工作獎金、慰問品等事項。
(3)編列小組委員慰問品等事項。
(4)編列召集人或小組委員公關使用之事項(如婚喪喜慶費用)及機要費用。
(5)支用鄉鎮公所公關使用相關事項(如印製賀年卡、婚喪喜慶費用等事項)。
年度結束時,尚未執行完成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費,該如何處理?
(1)有關尚未執行完成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費,依法專款專用,其經費不可歸入公庫,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a.申請保留,變成計畫保留款:若計畫內容之工作項目尚未完成,請各單位依會計程序申請保留,該項經費變成計畫之保留款,並於下年度繼續執行上年度該項工作未完成之部分。
b.未申請保留,變成計畫賸餘經費:未申請保留者,該項經費變成計畫之賸餘經費,留存於各機關至下年度繼續統籌運用,且於下年度計畫經費支用,應以上年度之剩餘經費優先使用。
(2)依水利署101 年11 月6 日經水事字第10131112210 會議紀錄,業務費不可保留。
經費預算若已呈報經濟部備查,而如何使用該款項是否由地方政府決定?
有關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費使用、進度如何,由地方政府依法提報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內容辦理,並於年度結束後,將執行成果報告提報該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審查。
小組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撥經費給各鄉鎮時,是否要像向水利署請款般的,請鄉鎮至縣市政府請款?
小組行政機關應申請「撥付明細表」並檢附「前年度計畫成果」及「成果審查會議紀錄」,公所開立之「納入預算證明」及「收據」上述四項,檢送經濟部水利署,待水利署撥款後並轉付經費予公所。
由水利署撥付之水源保育與回饋經費是否能夠直接撥付給鄉鎮公所?
因全國113處水質量保護區內含約24縣市政府與140多處鄉鎮公所,若直接撥各縣府政府與鄉鎮公所,經費上不易管控且相關作業程序煩雜。
故將由鄉(鎮、市、區)公所開立「納入預算證明」(抬頭:經濟部水利署),開立「收據」(抬頭:小組行政機關),以上兩項提交小組行政機關後,待小組行政機關代收轉付。
每個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是否足夠辦理該區內非營利家用給水水費減半事宜?若不足如何處理?
依自來水事業(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公司)所提供用水資料,部分保護區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足支應該保護區水費減半全數經費,故僅辦理水費減收(即減收幅度<50%,視經費情形辦理減收比例);至於扣除水費減收後之經費餘額,將保留於專戶內繼續做為下年度辦理水費減收所需經費。
專戶運用小組開會時,居民代表與社會公正人士是否可以補助交通費?
有關專戶運用小組委員出席費,請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原則小組委員為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規定可支領相關費用。
若鄉(鎮、市、區)公所僅有部分範圍位於保護區內,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可否使用於全鄉(鎮、市、區)?
依「自來水法」第12 條之4 第2 項規定,經專戶運用小組同意,得運用於部分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村(里)之全部行政區域,但以水資源保育之公共建設事項為限。
某鄉鎮公所一半位於保護區內,一半保護區外,該如何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若在保護區內辦活動,是否只有保護區的民眾能夠參加?
依103年5月14日「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策進會議」會議紀錄,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辦理各類活動原則如下:
(1)辦理地點以保護區內為限,不得限定參加對象。
(2)各單位應邀請講師(以環境教育認證人員、大學水利相關學者或各級水利機關人員,本署建議之講師名單得於「水源保育與回饋業務系統」之函示
公告項下查詢,並請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運用)講授水資源宣導列車主題及內容如下:
a.水資源保育專車:節約用水、LID、BMPs、人工濕地、水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資源教育(含自來水管理)。
b.環境教育專車:水環境保育、環保清潔劑、生態旅遊、永續觀光。
c.自主防災專車:水災防災社區、水旱災災害潛勢。
d.無毒農藥專車:自然農法、有機栽培、友善農業、合理化施肥、有機液肥、無毒行銷、保育社區。
(3)辦理水資源宣導列車或政令宣導,活動時間4 小時以內者授課時數至少1小時,4小時以上者授課時數至少3小時。
(4)發放禮品或宣導品等,應以每人總價值新臺幣300元以下為原則,每里以發放2場次為限。
(5)每場活動摸彩或抽獎活動之總獎品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6)應撰寫成果報告。
經費是否有運用於保育項目與回饋項目之百分比限制?
目前並未就保育項目與回饋項目訂有百分比限制,惟目前各界已有相關之建議,故已著手研議訂立百分比之可行性。
保護區範圍只有山豬等動物棲息地,且地形陡峭、植被完整,已是最佳的保護狀態,且該保護區內無居民,是否可將水源保育與回饋金運用於其他地方?或將保護區重新檢討劃設,將附近村落劃設進去?
一、依據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相關回饋事項,無法支用於保護區外之村落。
二、若保護區內無居民,公所不一定要辦理直接受益事項,可依據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規定,在保護區內辦理間接受益之事項。
三、目前部份保護區已是最佳的保護區狀態,將請自來水公司重新檢討劃設之必要性及範圍。
部份鄉鎮公所內涵蓋數個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是否可互相挪用?
依據「自來水法」第12 之2 條第7 項,同㇐鄉(鎮、市、區)公所跨二以上保護區者,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經各該保護區之運用小組協調及審議通過後運用之。
利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購置用品,是否最後屬於個人?
支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購買任何用品,皆須列管,非屬個人用品。若屬直接受益之方式(如贈與),須符合公平公益原則,例如全保護區內居民皆贈送該用品。
為什麼要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依「自來水法」第12 條之2規定,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主管單位為何?如何運用?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主管單位為經濟部水利署,自來水事業處僅依法配合附徵,徵得款項亦全數繳交主管機關,至於如何運用,實非本處權責。惟依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補償金申請

以買賣或其他法律方式取得水質水量保護的的土地所有權,新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
土地受限補償金若已被前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領取者,新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將無法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
關於土地受限補償金如果逾期沒受領?補償金的去向為何?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公庫設置土地受限補償金保管專用帳戶,保管領取遲延或不能領取之補償金,並將領取人自領取截止之次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後未領取之補償金,存入該帳戶保管,同時通知補償金領取人。
為什麼土地受限補償金只限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至第8款之限制?
因自來水法第11條第1款至第5款、第9款至第11款已有其他法律、法規命令明文規範限制之行為,如森林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及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住宅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及「工業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等法規均為相同之限制,故屬「一般國民應盡之義務」,不生補償問題。惟自來水法第6款至第8款致使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所有權人遭受限制或禁止,對於為公益所需造成之侵害屬「特別犧牲」,理應給予補償。
保護區內土地受限補償金由該保護區內之鄉(鎮、市、區)公所發放,其經費來源何來?如何發放?
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土地利用部份行為受限制,其補償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第3款規定,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並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辦理土地補償金申請及發放,並可分為1次或分期分次發放補償金。
計算土地受限補償金時,若使用地類別為未編定的部分,該如何計算?
由於未編訂土地,無允許使用項目可據以判斷補償金係數,故無法辦理補償作業。宜先請鄉(鎮、市、區)公所向地政機關就該筆土地完成編訂作業,再行辦理後續作業。
原住民保留地的設定地上權,該如何補償?是否要取得所有權後才能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
依法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才能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
若土地所有權為原住民委員會或是國有財產局,是否可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
可由原住民委員會及國有財產局出面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但依規定需以私人土地為優先補償,需等到私人土地均補償完畢,才可以補償國有土地。
要如何得知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的土地是否真的落在保護區範圍內?
(1)水利署已建置「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並提供網路查詢功能,民眾得自行上網查詢。查詢網址為http://tppr.wra.gov.tw/sencad/
(2)如為申辦相關業務所需,可向縣市政府(直轄市自來水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劃設單位)或公所申請查詢,並以查詢證明單作為佐證資料。
水利署是否能夠加強承辦人對於審核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以減少公文往來?
經濟部水利署目前積極進行土地受限補償金的系統建置,屆時將可提供鄉(鎮、市、區)公所承辦人審核申請案件時所需之資訊,但在系統尚未建置完備前,經濟部水利署可配合各鄉鎮之需要至各鄉鎮個別輔導。
土地受限補償的審核機制是否由鄉鎮公所執行?是否能夠提供軟體以查詢公告地價及計算補償金?
土地受限補償金申請的審核機制為各公所所執行。而由於無法取得最新公告現值及土地使用分區,故需要各公所向各地政事務所或地政局查詢地籍資料,並協助執行土地受限補償業務。
誰可以領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
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後,保護區內土地相關權利人無法從事下列行為者,政府將發給土地受限補償金。
1.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2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3.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土地受限補償金怎麼申請?
1.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一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土地登記謄本。
(4)受限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者,應另提出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土地登記謄本已有記載者,免附。
(5)其他必要文件。
土地受限補償金怎麼計算?
補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補償金額=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
1.公告土地現值為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以下簡稱行政契約)締結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2.土地面積為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且以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面積計之。
3.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
(1)土地為非都市土地者,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以及養殖用地之土地受限補償係數為4%,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受限補償係數為2%。
(2)土地為都市土地者,因受限制或禁止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6、7、及8款中任一款行為者,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為2%;任二款行為者,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為4%;三款行為者,土地受限補償金係數為6%。
為什麼要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還要簽訂行政契約?
由於土地補償金之申請與領取,涉及政府與民眾之權益義務,依法就需要簽訂行政契約。
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可以不締結行政契約嗎?
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須以行政契約為依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不締結行政契約的話,將造成無法請領補償金。
所有保護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可申請土地受限補償金嗎?與土地所有權人訂定之行政契約是否授權予鄉鎮公所?
原則上保護區內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均可申請土地受限補償,但仍要考慮各公所水源保育與回饋經費是否足以支應。至於行政契約委託鄉鎮公所辦理一節,經濟部已於10月16日以經水字第09604605020號函公告請委託各鄉鎮公所辦理締結行政契約。
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對象為何?土地所有權與相關權利人如何分配補償金?
補償金發放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所稱「相關權利人」,係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他項權利人。另依「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補償金發放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與相關權利人達成補償金分配之協議,並簽訂「領取分配協議書」經由法院公證後,始得向鄉(鎮、市、區)公所據以領取補償金。

土地問題

如土地受限補償為分年撥付,期中有土地所有權人繼承,移轉時,土地受限補償金將如何發放?
依據鄉(鎮、市、區)公所與土地所有權人所簽之行政契約規定,當撥付期間因繼承關係,則後續撥款以按繼承比例撥付趕繼承人,如因土地移轉,則撥款對象仍為原立契約書人。
對於租用國有林班地的原住民,是否能夠提供土地受限補償?
因租用國有土地,非屬土地登記簿記載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故無法補償。
為什麼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還要辦理土地註記?
由於保護區內每一筆土地僅能領取一次之土地受限補償金,故為了保護土地移轉或買賣第三人,使第三人能了解該土地是否有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故請領土地受限補償金前需至至地政機關辦理註記事宜。
我領取了土地受限補償金,是否就是代表我的土地被政府徵收了?
由於土地受限補償金係對因土地受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至8款限制或禁止使用者補償,並非土地徵收之費用,故該筆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仍保有土地所有權,並且可以從事買賣、移轉或贈與等行為。
如果領取土地受限補償金後,土地從事禁止或受限制的行為時,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土地所有權人須簽訂行政契約,始能受領土地受限補償金。因此,受領土地受限補償金後,若從事禁止或受限制的行為時,將依行政契約中有關違約規定處理。
土地受限補償所使用的公告現值是以何時公告的為準?
以鄉鎮公所與民眾締結行政契約時的公告現值為準。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位於保護區內,但土地所有權人居住於保護區外,無法享受到直接受益,惟其土地利用行為真正受到限制,應如何辦理?
可依自來水法第12-2條第3項第3款所訂土地受限補償事宜來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