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緣由

水資源為一種動態的有限資源,其開發與管理是國家建設之重要根本,與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國人生活品質提升及國人生命財產保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而為保護水資源,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申請劃定公佈「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相關行為。政府相關部會亦依相關法律,對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相關開發與土地利用行為,予以管制。對於這些受到開發限制的保護區而言,其限制目的不只是對於下游人民的生命財產之保障,同時也是確保水資源之保育與良好的水質水量。

目前依自來水法劃設之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約為9,012平方公里,佔台灣總面積之25%,此水資源保育區之劃設,雖為維護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但受限區域內居民卻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而使其土地之利用遭受限制,致使受限區域內民眾抗爭抵制日益嚴重,並衍生要求回饋及縮編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呼聲日益高昇。

為因應國內各地不斷要求因自來水法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而受限之回饋聲浪,經濟部遵照行政院91年8月5日核定「限制發展地區救助、回饋、補償處理原則」,及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之精神,在收支平衡及不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原則下,推動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經於93年6月30日總統公布實施後,並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目的

在「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原則下,依據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公布之「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而保護區內因水質水量保護區劃設所衍生權益受限之居民,將因政府透過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徵收與運用,獲得回饋補償。其立法重點主要有三:

一、 擴大因水源特定區之劃定,而須予土地受限地區地方建設協助之範圍。
二、 明定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法源及專款支用項目,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水源或用水標的,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計算方法、費率、徵收方式等應遵行事項訂定收費辦法。
三、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屬綠色稅賦之一種,不同於一般規費,為建立透明之民眾參與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監督運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該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所徵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將由各保護區成立專戶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其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相關縣市代表、鄉鎮代表、居民代表、公正人士等組成運用小組規劃運用。該經費將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其支用項目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規定如下:

一、 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 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水電費等公共福利回饋事項。
三、 發放因水質水量保護區之劃設,土地受限制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權利人補償金事項。
四、 原住民族地區租稅補助事項。
五、 供緊急使用之準備金。
六、 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七、 使用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必要執行事項。
八、 其他有關居民公益及水資源教育、研究與保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