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與應用

壹、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費人

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繳費人:
(一)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1. 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指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權人或臨時使用權人(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第2條)。
2. 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1:
(1) 供作家用及牲畜飲料。
(2) 在私有土地內挖塘取水。
(3) 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
(4) 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5) 取水及用戶均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簡易自來水。
(二) 公用事業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1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於其費用外附徵時,該公用事業之用戶為繳費人。
(三) 繳費人取用之水量供農業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
二、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費率:
依用水標的以每立方公尺取用水量計收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各用水標的之費率如下:
(一) 家用及公共給水:每立方公尺0.5元。
(二) 農用用水:每立方公尺0.009元。
(三) 水力用水:每立方公尺0.0009元。
(四) 工業用水:每立方公尺0.5元。
(五) 其他用途:每立方公尺0.5元。

貳、繳費方式

一、 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預計於每年2月寄發繳費通知單,請繳費人繳交去年度應繳費額)。
二、 公用事業用戶部分,由公用事業併其繳費人用水費附徵後二個月內繳至中央主管機關。

參、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方式

一、 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鄉(鎮、市、區)公所擬訂並提送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經該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審查,並報經濟部備查後,由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撥付計畫經費予鄉(鎮、市、區)公所。
二、 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經費,由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依其區內土地面積及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運用於區內各鄉(鎮、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