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
為推動回饋業務,本署依據自來水法授權,制訂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行政契約範本、以及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依各階段所適用之相關法規分別說明:
相關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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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
立法關鍵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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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項目及徵收對象
費額計算方式 費率訂定與調整時機 取用水資源量之計算方法 徵收及繳納方式(含流程及期限) 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 |
相關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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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
立法關鍵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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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補助方式 補助經費來源; |
相關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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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立法關鍵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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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旨修正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專戶經費年度決算之剩餘處理方式; |
相關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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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 |
立法關鍵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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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
組成委員與組織編制 運作模式 撥付經費程序 行政經費來源與支用; |
相關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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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 |
立法關鍵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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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定義
發放程序 發放對象及優先次序 未受領補償金之處理方式 計算方式 發放期限 經費來源; |
相關子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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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水量保護區受限土地補償行政契約範本 |
立法關鍵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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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及順序
土地容許使用項目 領取對象 證件提供 補償金額 事務不能完成之責任歸屬 違約金及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