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制度
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為規範專戶運用小組之任務、組成及運作模式,以及為辦理專戶運用小組相關行政事項而設置 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之行政經費來源與支用等事宜,特訂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設置要點草案」(以下簡稱設置要點),作為設置專戶運用小組之法源。
專戶運用小組之組織依循自來水法第12條之3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特於設置要點第3點與第4點明定了其編制與架構,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組織編制 | |||
(一) | 採委員制,置7至23人之委員,任期2年,均為無給職。 | ||
(二) | 委員由下列代表人員擔任之: | ||
1. | 中央主管機關代表1人。 | ||
2. | 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水源特定區管理機關者,該機關代表1人。 | ||
3. | 申請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之自來水事業代表1人。 | ||
4. | 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代表會代表各1人,相同者,以一代表為限。 | ||
5. | 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代表會代表各1人 | ||
6. | 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協調,水質水量保護區居民代表至少1人。位於原住民地區者,依原住民人口比例擔任。 | ||
7 | 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協調,社會公正人士至少1人。 | ||
(三) | 置召集人1人,綜理小組業務,保護區位於單一直轄市或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員代表擔任召集人;保護區跨直轄市與縣(市)或二縣(市)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保護區內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委員代表擔任召集人。 | ||
(四) | 副召集人2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小組業務,由委員互選之。 | ||
(五) | 專戶運用小組行政機關之設置:由召集人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擔任,得設置若干工作人員以辦理下列事項: | ||
1. | 辦理專戶運用小組委員代表人員之協調事宜。 | ||
2. | 提報專戶運用小組委員名單至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 ||
3. | 辦理專戶運用小組任務之一般行政事項。 | ||
(六) | 組織架構:詳如下圖所示。 | ||
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組織流程圖 | |||